(2015)丰民初字第1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原告白乃臣诉被告苏武龙、被告英大泰和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乃臣,苏武龙,英大泰和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869号原告白乃臣,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王凤明,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苏武龙,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英大泰和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住承德市双桥区德汇大厦B座20层。法定代表人:谢福全,职务:经理机构代码证:06336839-8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乃臣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乃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白乃臣承担。审判员 高秀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宋小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