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执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曹昆旗与砀山县葛集镇窦集中学、中煤第三建设公司建筑安装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昆旗,砀山县葛集镇窦集中学,中煤第三建设公司建筑安装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砀执字第00397号申请执行人:曹昆旗,学生住安徽省砀山县玄庙镇(原权集乡)郭曹庄行政村郭曹庄5队。被执行人:砀山县葛集镇窦集中学,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葛集镇,学校代码3134003332。法定代表人:高昌森,该校校长。被执行人:中煤第三建设公司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淮河东路16号。法定代表人:马洪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曹昆旗与被执行人砀山县葛集镇窦集中学、中煤第三建设公司建筑安装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中煤第三建设公司建筑安装公司对原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民申字第01131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已立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3)砀民一初字第016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珠敏审判员 孟凡永审判员 王 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