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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法执字2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田定华与方诗杰、刘亚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2258号申请执行田定华,男,汉族,1987年8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方诗杰,女,汉族,1978年8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刘亚铬,男,汉族,1976年3月4日出生。关于田定华与方诗杰、刘亚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方诗杰、刘亚铬银行存款10632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维宁审 判 员  毛 建代理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