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恢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袁友红与刘润兴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友红,刘润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恢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袁友红。被执行人刘润兴(星),农行干部。申请执行人袁友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阳民初字第24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刘润兴(星)履行借款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3)阳民初字第24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玉胜审判员 姚继连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冯之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