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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恢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袁友红与刘润兴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友红,刘润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恢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袁友红。被执行人刘润兴(星),农行干部。申请执行人袁友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阳民初字第24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刘润兴(星)履行借款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3)阳民初字第24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玉胜审判员  姚继连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冯之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