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四终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与李婧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李婧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四终字第5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代表人:崔长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辉,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婧,女,汉族,1987年11月10日出生,住内蒙古扎兰屯市。上诉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婧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1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辉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149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上诉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审 判 长 孙召银代理审判员 于小依代理审判员 张兴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于海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