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张执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小英,潘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张执字第1018号申请执行人范小英,女,1972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张店区东一路12-25号。被执行人潘崇武,男,1973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张店区荣宝斋大厦911号。本院在执行范小英诉潘崇武离婚纠纷一案中,尚有8625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张劳人仲案字(2012)第28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昌学审判员 刘国华审判员 韩增福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郑云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