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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南巡商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嘉兴市东丰物资有限公司与嘉兴中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东丰物资有限公司,嘉兴中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巡商初字第326号原告:嘉兴市东丰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根寿。委托代理人:黄建中。被告:嘉兴中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生泉。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东丰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中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以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嘉兴市东丰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嘉兴中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平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黄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