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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中刑执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陈敏毅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403号罪犯陈敏毅,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兰州市人,现于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1日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敏毅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万元,于2011年11月15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8月26日,本院作出(2013)定中刑执字第37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7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属金融诈骗犯罪,犯罪诈骗数额33万余元,判决前退还5万元,其余赃款入监后分文未退,罚金20万元仅执行2000元,执行数额偏低。该犯不主动退赃,无确有悔改表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敏毅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海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