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刑执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陈敏毅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403号罪犯陈敏毅,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兰州市人,现于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1日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敏毅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万元,于2011年11月15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8月26日,本院作出(2013)定中刑执字第37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7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属金融诈骗犯罪,犯罪诈骗数额33万余元,判决前退还5万元,其余赃款入监后分文未退,罚金20万元仅执行2000元,执行数额偏低。该犯不主动退赃,无确有悔改表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敏毅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海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