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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4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马艳如与李怀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4438号原告马艳如,女,58岁。被告李怀亮,男,2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艳如诉被告李怀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艳如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马艳如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程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