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知民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华士王振皓副食超市、无锡别韵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江阴市华士王振皓副食超市,无锡别韵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知民初字第00116号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法定代表人丁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雨涛,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雨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华士王振皓副食超市(经营者王庆强),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新生路中段广源华都1号。委托代理人陶鉴明,江阴市华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别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新区纺城大道288号新世界国际纺织服装城C25区1-3号。法定代表人李仁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华士王振皓副食超市、无锡别韵贸易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阴市华士王振皓副食超市、无锡别韵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芝若审 判 员 金 星人民陪审员 云静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余 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