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倪青与吕学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644号原告倪青。被告吕学理。原告倪青为与被告吕学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告吕学理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原告倪青未列明被告吕学理的法定监护人,故本案本院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倪青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兰千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傅聪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