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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倪青与吕学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644号原告倪青。被告吕学理。原告倪青为与被告吕学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告吕学理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原告倪青未列明被告吕学理的法定监护人,故本案本院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倪青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兰千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傅聪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