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3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通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陈本亮、史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陈本亮,史娜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3270号原告通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闻堰镇黄山村。法定代表人王晓鸣,公司董事长。被告陈本亮。被告史娜。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被告陈本亮、史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通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本亮、史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通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回对陈本亮、史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944元,减免后收取7905元,由通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孔海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朱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