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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花恢执字第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任刚与程千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花恢执字第0108号申请执行人:任刚,男。被执行人:程千里,男。申请执行人任刚与被执行人程千里欠款纠纷一案,原金家庄区法院于2006年8月8日作出的(2006)金民一初字第00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5月10日向花山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给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程千里在银行存款3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宪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侯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