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初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何某与饶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饶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1315号原告何某。被告饶某甲。原告何某与被告饶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答辩要点:双方夫妻感情未破裂,他不同意离婚。查明的事实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1、何某与饶某甲于1982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于××××年××月××日在原长沙县双江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于农历××××年××月××日共同生育儿子饶某乙,于农历××××年××月××日共同生育女儿饶某丙。2、由于相识不久即草率结婚,两人婚后感情一般,后因何某长期在外务工,饶某甲认为何某未顾及家庭,多次与其发生争吵。何某则认为饶某甲有赌博的恶习,没有对家庭尽到应尽的义务,双方曾为此发生激烈争执,激化夫妻矛盾。2011年下半年,两人子女分户后,何某和饶某甲亦分别随女儿及儿子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3、2014年6月,何某曾向本院起诉离婚,经本院调解和好后,双方夫妻关系仍未改善。何某遂于2015年7月再次向本院起诉离婚。4、何某和饶某甲除所居住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县双江镇龙华村简家坪组340号的房屋及屋内的基本家电外,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何某表示自愿放弃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权利。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婚姻的存在应以感情为基础,何某与饶某甲婚后感情一般,夫妻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理解,现双方因关系不合分居满两年以上,经法院调解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应当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此,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何某自愿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系其自行处分权利,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何某和被告饶某甲离婚;二、各人专用的物品归各自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饶某甲所有;三、婚姻关续存续期间,各人经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金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俞 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