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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1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朱彦伟申请执行四川省川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德阳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1787号朱彦伟与四川省川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德阳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旌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旌区劳人仲裁字(2015)699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彦伟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旌区劳人仲裁字(2015)699号仲裁裁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远志审 判 员  宋志林代理审判员  唐 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覃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