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东法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闫丽梅与卢吉月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丽梅,卢吉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闫丽梅,女,1970年8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卢吉月,男,1952年11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闫丽梅申请执行卢吉月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283.81元,诉讼费250.00元、执行费50.00元。经查被执行人卢吉月现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情况,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重新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国柱审判员 刘 俊审判员 高玉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朱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