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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吴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吴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120号原告刘某,公民身份号码:420325198712193014,汉族,农民。住湖北省房县门古寺镇秦口村4组。委托代理人吴俊翔,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诉讼,进行辩论,参加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张曼宇,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诉讼,进行辩论,参加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吴某,公民身份号码:420325199512263027,汉族,农民。住湖北省房县门古寺镇秦口村4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罗和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邢 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