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2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肖玉花与胶南市海盛水产育苗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玉花,胶南市海盛水产育苗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2658号申请执行人:肖玉花。被执行人:胶南市海盛水产育苗场,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西杨家洼村。法定代表人:黄凤仙,经理。申请执行人肖玉花与被执行人胶南市海盛水产育苗场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青黄劳仲案字(2015)第411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185元。在执行过程中,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政府将被执行人在其处的部分拆迁补偿款交至本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件款1185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青黄劳仲案字(2015)第411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付波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顺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