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民初字第1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屈艳云与被告邓柏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艳云,邓柏华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1545号原告屈艳云,女,1992年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邓柏华,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屈艳云与被告邓柏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屈艳云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艳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艳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屈艳云承担。审 判 员 谭胡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尹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