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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民初字第1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屈艳云与被告邓柏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艳云,邓柏华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1545号原告屈艳云,女,1992年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邓柏华,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屈艳云与被告邓柏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屈艳云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艳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艳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屈艳云承担。审 判 员  谭胡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尹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