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执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佃海,刘修新,胡安志,张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55-1号申请执行人耿佃海,男,汉族,1970年7月8日生,住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王斜村。被执行人刘修新,男,汉族,1958年6月29日生,住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21号楼2单元201室。被执行人胡安志,男,汉族,1954年11月28日生,住山东省桓台县唐山镇八里村。被执行人张海涛,男,汉族,1979年10月14日生,住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刘斜村。本院在执行耿佃海诉刘修新、胡安志、张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有646610.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张民初字第2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