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执字第2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2013执2253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昌贵,秦杰,庞秀水,张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执字第225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256号。被执行人李昌贵,男,1963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南定镇北山生活区11-2-101号。被执行人秦杰,男,1981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南定镇西山一街27-5-501号。被执行人庞秀水,男,1972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南定镇西山三街9-2-501。被执行人张卫东,男,1975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南定镇北山生活区8-2-102号。本院在执行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昌贵、秦杰、庞秀水、张卫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13975.04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张商初字第18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ì?T?T?T?T?D?è?o?o??萑?搒???葠?摧?^?萑?搒???葠?摧?^?搒?摧旜?萑?搒??è葠?摧旜?萑?搒??è葠?摧?????灤t愀?摧旜??愁?摧????????ā?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 昌 学审判员 刘 国 华审判员 韩 增 福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郑云静愀?漀??彨??洀H渄H甄??荨???9『????????芰??????????┅°?厰???!),.:;]}¨·ˇˉ―‖’”…∶、。〃々〉》」』】)〗!"'),.:;?]`|}~¢([{·‘“〈《「『【(〖(.[{£¥翿翿翿翿翿翿翿檕B?SummaryInformationDocumentSummaryInformation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