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郑义增、宋强与宋强、邵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义增,宋强,邵琪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1443号原告:郑义增。被告:宋强。被告:邵琪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义增与被告宋强、邵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义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郑义增负担。审 判 长 杨静盛人民陪审员 倪 海人民陪审员 陈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林晓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