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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郑义增、宋强与宋强、邵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义增,宋强,邵琪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1443号原告:郑义增。被告:宋强。被告:邵琪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义增与被告宋强、邵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义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郑义增负担。审 判 长  杨静盛人民陪审员  倪 海人民陪审员  陈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林晓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