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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霍执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唐自富与王金兰、周绪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自富,王金兰,周绪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霍执字第00197号申请执行人:唐自富,男,1944年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长集镇长集村吴小圩组。被执行人:王金兰,女,1943年3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长集镇。被执行人:周绪俊,男,1973年4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长集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霍民二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金兰、周绪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金兰、周绪俊的账户存款10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万祥审判员  张玉堂审判员  樊 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徐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