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晓克犯抢劫罪、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晓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897号罪犯张晓克,曾用名张建成、张格,小名可可,绰号白皮,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02)枣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晓克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五年二月七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鲁刑执字第01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05年2月7日起至2024年8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五年;二○○七年七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07)枣刑执字第7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18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6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43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张晓克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晓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晓克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另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本院认为,罪犯张晓克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晓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2月7日至2018年2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