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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调确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爱敏、包立成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爱敏,包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调确字第78号申请人:李爱敏。申请人:包立成。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李爱敏与申请人包立成关于确认(2015)柯调法室字第118号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高爱珍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爱敏与申请人包立成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9月2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经双方协商进行确认如下包立成欠李爱敏借款本金200000元,分四期归还:2015年9月至12月,每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若包立成有一期未依约还款,则李爱敏有权就未到期全部借款本金一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爱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刘晔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