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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2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周双森与福州索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2428号原告周双森,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告福州索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林以恩。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双森与被告福州索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庄章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许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