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武倩与王晖、祁书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倩,王晖,祁书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648号原告:武倩,女,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王晖,男,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被告:祁书梅,女,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武倩与被告王晖、被告祁书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倩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王晖以做生意急需用款分别于2014年9月1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6万元,并约定利率为月息2%,于2014年11月2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后被告按约定向原告支付上述借款至2014年9月13日的利息后,不再向原告还款付息,现被告仍拖欠原告借款本金46万元及息久拖未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60000元及利息86000元,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本院认为,被告王晖、被告祁书梅因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并因原告武倩控告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原告的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武倩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冯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