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会理民初字第2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2090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83年7月21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苏某某,男,生于1976年10月2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梅佑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程 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