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州执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马瑜与林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瑜,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州执字第499号申请执行人马瑜,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住崇州市大划镇。被执行人林强,男,汉族,生于1985年11月,住崇州市怀远镇。申请执行人马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林强未按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4)崇州民初字第2314号民事判决书规定履行给付欠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瑜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林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马瑜与被执行人林强达成和解协议,定于每月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马瑜500元,申请人表示同意暂缓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申请执行的总额为人民币15138元,已经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被执行人林强尚欠申请执行人马瑜15138元。二、终结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4)崇州民初字第2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