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民四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东莞市良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向晶、JERINAINC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良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晶,JERINAINC,ARCAINDUSTRIAL(NJ)INC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民四初字第164号原告东莞市良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周梁材。委托代理人郭玮,广东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晶,女,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委托代理人冯刚,广东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威,广东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JERINAINC,住所地,JerinaInc3KelloggCtSte。被告ARCAINDUSTRIAL(NJ)INC,住所地,JerryHuang。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良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向晶、JERINAINC、ARCAINDUSTRIAL(NJ)INC.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良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良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良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477.94元,保全费人民币2520元,共计人民币6997.94元,由原告东莞市良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庄乐波审 判 员 叶毓秀人民陪审员 彭永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月慧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