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经开委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市金达洲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武殿生,张亚香,长春市金达洲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经开委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康定路1199号。法定代表人刘榕,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殿生,现住吉林省磐石市。被执行人张亚香,现住吉林省磐石市。被执行人长春市金达洲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深圳街20号。法定代表人,孙辉。申请执行人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殿生、张亚香、长春市金达洲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强制执行,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静民二商初字第2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世永审 判 员 张文军代理审判员 黄国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吕 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