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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民初字第1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陈玉博与孙静林、李玉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民初字第1768号原告陈玉博。被告孙静林。被告李玉霞。本院审理的原告陈玉博与被告孙静林、李玉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玉博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玉霞名下位于沧州市运河区后辛庄宅基一块(土地证号为沧运国用2005第3**号)进行保全,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玉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玉霞名下位于沧州市运河区后辛庄宅基一块(土地证号为沧运国用2005第3**号),查封期间不得过户、买卖、出租、转让、赠与、毁损、抵押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雯人民陪审员  张忠民人民陪审员  戚鹏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冯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