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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狄新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狄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687号罪犯狄新,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作出(2010)枣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狄新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09年9月2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1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称,罪犯狄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专项表扬1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狄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7月至2015年5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专项表扬1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狄新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执行机关还提供了青岛市市北区司法局于2015年3月23日出具的北司评字(2015)第087号调查评估意见书。另查明,该犯已履行罚金2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狄新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青岛市市北区司法局出具了建议对该犯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假释条件。该犯已履行罚金20000元,假释时可酌情从宽。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狄新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3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惠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