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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字第3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厦门建益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盈利轩实业有限公司、吕丽芳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建益达有限公司,厦门盈利轩实业有限公司,吕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3865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建益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1699号建发国际大厦19楼A单元,组织机构代码26015474-3。法定代表人陈东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俊、李玉鹏。被执行人厦门盈利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厦门火炬高新区新丰三路16号201室E1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0547781-0。法定代表人吕丽芳。被执行人吕丽芳,女,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盈利轩实业有限公司、吕丽芳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1873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柯祖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林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