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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龙强申请执行董国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强,董国福,唐斌,何贤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1049号申请执行人:龙强。被执行人:董国福。被执行人:唐斌。被执行人:何贤楷。龙强与董国福、唐斌、何贤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5)旌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金额为44000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如未按协议约定履行,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在约定的履行期间及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之前,人民法院不能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旌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宋志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苏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