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执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赵心艺、马起龙与被执行人李萌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心艺,马起龙,李萌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赵心艺,女,199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待业,住高唐县滨湖西路**号。申请执行人马起龙,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高唐县地税局科员,住高唐县鼓楼西路16号。被执行人李萌萌,女,199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原住高唐县芙蓉园小区*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赵心艺、马起龙与被执行人李萌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高民一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赵心艺、马起龙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萌萌所有的高唐县东方家具博览中心临街1号楼105房产商铺(上下两层)一处委托拍卖,但经三次拍卖均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1031000元接受上述财产与本院另案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昌农科技专业合作社按比例按份共有上述财产以抵偿债务844398.40元(扣除申请执行人代交的执行费12849元、评估费3000元、三次公告费1050元)。该案执行标的1044900元,未执行200501.60元。因被执行人李萌萌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两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该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一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凡章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善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