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齐建伟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齐建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551号罪犯齐建伟,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2004)寿刑初字第4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齐建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4年8月25日至2019年8月24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2005)潍刑一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6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齐建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齐建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5月间,获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齐建伟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于2004年1月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4年3月刑满释放;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1万元,现履行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齐建伟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该犯已履行罚金人民币3000元,减刑时可酌情从宽。该犯属于累犯,减刑时应从严掌握。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齐建伟减去余刑释放,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