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源商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安怀与刘凤琴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安怀,刘凤琴,太原市中康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源商初字第38号原告王安怀,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冯小雯,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凤琴,女,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第三人太原市中康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万水装饰市场南17号。法定代表人刘凤琴,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安怀诉被告刘凤琴、第三人太原市中康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安怀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安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80元减半收取114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王安怀负担。审 判 长 李晋平代理审判员 韩美丽人民陪审员 杨爱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