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民初字第00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949号原告李某某,女,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村民。被告王某某,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1款、第154条1款(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延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杨育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