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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槐民初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崔然功与X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然功,XX,尚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槐民初字第1112号原告崔然功,男,1954年9月4日出生,回族,住济南市。被告XX,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回族,住济南市。被告尚彬,女,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然功诉被告XX、尚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然功于2015年9月2日以案情需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然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然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900元,减半收取5950元,由原告崔然功负担。审 判 长  李永晶人民陪审员  姜丽丽人民陪审员  王孝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吴蓓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