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余民初字第0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上海白玉兰高速客运有限公司与石建忠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白玉兰高速客运有限公司,石建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余民初字第0699号原告上海白玉兰高速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北路1015号。法定代表人魏安栋。委托代理人冯国彪,南通市通州区海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建忠。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白玉兰高速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建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白玉兰高速客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鹏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邱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