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0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树金与任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635号申请执行人:张树金,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任皓,男,1979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张树金与任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张树金人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任皓在其妻钟某(身份证号码341221197605106021)名下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任皓及在其妻钟莉名下的银行存款717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张明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韦可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过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