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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恢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郝刚与哈尔滨市金武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刚,哈尔滨金武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恢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郝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哈尔滨金武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红利村。法定代表人李欣,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刚与被执行人哈尔滨金武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郝刚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3)外民一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徐学锋审判员  张弘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