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阮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1471号原告:阮某某,女,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琅琊区。委托代理人:张宏兵,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某某于2015年9月2日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阮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阮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唐慧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