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琅民一初字第0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阮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1471号原告:阮某某,女,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琅琊区。委托代理人:张宏兵,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某某于2015年9月2日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阮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阮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唐慧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