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德法民一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悦城信用社与林松新、林健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悦城信用社,林松新,林健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民一初字第327号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悦城信用社。住所:德庆县。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严杰锋,主任。被告:林松新,男,汉族,住德庆县。身份证号码:×××3717。被告:林健新,男,汉族,住德庆县。身份证号码:×××3714。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悦城信用社诉被告林松新、林健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属于依法处分其民事诉讼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悦城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16.25元,由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悦城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谢 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覃绍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