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行诉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朱佩兴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佩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锡滨行诉初字第00030号起诉人朱佩兴。本院收到起诉人朱佩兴以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雪浪街道)为被告、以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区分局为第三人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朱佩兴诉称:2015年3月5日,在其乘坐上海至北京的1462次列车外出过程中,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区分局南泉派出所(以下简称南泉派出所)民警十余人对其采取伤害性强制措施强迫其下车,导致其身体严重不适。下车后,其被带至南泉派出所询问、无故关押12小时后送回住处监控。其认为派出所的上述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故于2015年4月12日向无锡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无锡市公安局作出锡公行复字(2015)第4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南泉派出所系应雪浪街道请求协助做好信访化解工作,其被带回无锡系雪浪街道按照信访化解工作要求组织实施的,如其认为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向雪浪街道的上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由此,其得知雪浪街道为侵犯其合法权利的主体,其认为雪浪街道无权亦无法律依据组织第三人剥夺其人身自由和出行权利,其合法权益被侵犯,故请求:1、确认被告滥用职权、无故剥夺其人身自由、限制其出行的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告赔偿其车票损失和其他损失3000元;3、责令被告登报或书面向其赔礼道歉;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一条之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雪浪街道依据信访化解工作要求对其采取的信访化解措施属于信访事项,朱佩兴对此提起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朱佩兴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尤曦红审判员 徐 纯审判员 秦 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曾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