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索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索宏,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12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索宏。委托代理人黄世娥(系索宏之妻),天津手表厂退休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平山道16号增6号。法定代表人张伟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秀梅,该公司职员。上诉人索宏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3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索宏所有的坐落于本市河北区君临大厦37J136室房屋(建筑面积25.66平方米)所在小区进行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2.90元。现由于索宏未能给付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故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令索宏给付2014年2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物业费1190.40元及滞纳金91.10元。索宏不同意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索宏系物业服务关系,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履行物业服务义务,索宏应向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物业费,但由于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存有一定瑕疵,故可对索宏所交物业费给予适当减免,滞纳金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俟判决书生效后索宏给付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2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物业费1190.40元的90%即1071.36元;二、驳回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索宏负担。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索宏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上诉人购置天津市河北区君临天下大厦37J136室作为投资,但买了以后至今没有租出去,一直是空房,期间双方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上诉人购置上述房屋后没有入住,没有享受物业服务。被上诉人不应收取上诉人的物业费。被上诉人没有履行前期物业合同的相关规定,没有按时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项目。被上诉人在物业管理和服务上存在很多问题。电梯事故率很高。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答辩称,被上诉人履行了前期物业合同,尽到了合同义务。上诉人提出的买房没有出租,没有入住与被上诉人的物业服务无关。被上诉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公布账目。电梯问题由电梯厂家负责,现在已经没有问题了。被上诉人提供的服务是达标的,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案经本院调解,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上诉人索宏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物业服务关系,被上诉人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了服务义务,上诉人应承担给付被上诉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责任。上诉人主张涉案房屋一直没有入住,但该主张不能作为其拒绝交纳物业费的抗辩理由。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没有履行前期物业合同的约定,在物业管理和服务上存在很多问题。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考虑到被上诉人服务存有一定瑕疵,对上诉人所交物业费给予适当减免,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索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晓燕代理审判员 王 晶代理审判员 康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翠翠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