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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龙远玖与巫运江、樊在书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巫运江,樊在书,龙远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2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巫运江。上诉人(原审被告):樊在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远玖。上诉人巫运江、樊在书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15)足法民管异初字第000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宝山区,本案应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合同纠纷之类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而言,上诉人巫运江、樊在书的住所地在重庆市大足区,且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宝山区,因此,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玥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周 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