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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车尊进与孟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尊进,孟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922号原告车尊进,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被告孟凯,男,199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车尊进诉被告孟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车尊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车尊进承担。审判员  闫晓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源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