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车尊进与孟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尊进,孟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922号原告车尊进,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被告孟凯,男,199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车尊进诉被告孟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车尊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车尊进承担。审判员 闫晓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源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