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殷涛犯绑架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536号罪犯殷涛,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2010)苍刑初字第3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殷涛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0年6月3日起至2026年12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殷涛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殷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5年5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殷涛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履行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达到30%,具有从宽情节,该犯于2012年1月20日受监狱禁闭处分,已扣考核分20分,具有从严情节。本院认为,罪犯殷涛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履行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达到30%,减刑时应从宽掌握;该犯于2012年1月20日受监狱禁闭处分,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殷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3日起至2026年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